(2013)岚民保字第3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陈占聪与崔恩喜、杨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一)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占聪,崔恩喜,杨静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岚民保字第337-1号申请人陈占聪,居民。被申请人崔恩喜,居民。被申请人杨静,居民。申请人陈占聪与被申请人崔恩喜、杨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崔恩喜、杨静共有的房屋进行保全,保全价值14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崔恩喜、杨静共有的位于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某村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抵押、变卖、毁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德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