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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乔艳与原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艳,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迎民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乔艳,女,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执行人原涛,男,193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太原市邮政局退休职工,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艳与被执行人原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3)迎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新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