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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3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成都市锦江区杰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成都鑫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道礼、王惠明、张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锦江区杰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都鑫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道礼,王惠明,张静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523号原告成都市锦江区杰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创意产业商务区墨香路**号**栋*楼*号。法定代表人王智,成都市锦江区杰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敬,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志恒,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鑫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清江镇。法定代表人张道礼。被告张道礼。被告王惠明。被告张静。本院审理原告成都���锦江区杰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鑫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道礼、王惠明、张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鑫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道礼、王惠明、张静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锦江区杰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锦江区杰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锦江区杰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赖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