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赵志鹏、李红超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鹏,李红超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川刑初字第301号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志鹏(又名赵志红),男,1991年11月13日出生于周口市。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5月2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五分局刑事拘留后在逃,2013年6月24日被抓获归案后执行拘留。2013年7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捕、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五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辩护人张金亮,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红超,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于周口市。2013年5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周口市公安局第五分局刑事拘留后在逃,2013年7月2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抓获后临时寄押,7月26日归案后被执行拘留。2013年8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捕、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五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钞磊,周口市川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3)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志鹏、李红超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志鹏及其辩护人张金亮、被告人李红超及其指定辩护人钞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9日晚上10点多,被告人赵志鹏、赵X、李红超酒后在大用公司一号宿舍楼前的健身器材处玩时,看到大用公司员工岳X和肖X在附近说话,赵志鹏将手中的扑克牌甩到岳X身上,岳X质问时,被赵志鹏、赵X、李红超殴打。大用公司员工郗X看到后下楼劝阻,被赵志鹏用随身携带的跳刀扎伤腹部和背部。经法医鉴定,郗X的伤情为轻伤,岳X的伤情为轻微伤。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赵志鹏、李红超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要求从轻判处。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志鹏、李红超当庭自愿认罪,且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和解,并征得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偶犯,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9日晚上10点多,被告人赵志鹏、赵X(另案处理)、李红超酒后在大用公司一号宿舍楼前的健身器材处玩时,赵志鹏因将手中的扑克牌甩到岳X身上,与岳建发生争执,遂赵志鹏、赵X、李红超对岳建进行殴打。大用公司员工郗X看到后下楼劝阻,被赵志鹏用随身携带的跳刀扎伤腹部和背部。经法医鉴定,郗X的伤情为轻伤,岳X的伤情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赵志鹏、李红超均与被害人郗X达成和解,并分别对被害人郗X进行了经济赔偿,得到被害人郗X对二被告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志鹏、李红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郗X的陈述;证人路X、肖X、岳X、高X、倪X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诸暨市看守所于2013年7月26日出具的《羁押证明》、赵志鹏、李红超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赵志鹏、李红超的《前科证明》、诸暨市公安局大唐派出所于2013年7月21日出具的《抓获经过》、太昊路派出所民警张允生、杨书文于2013年6月30日出具的《抓获经过》、办案民警张允生、杨书文于2013年9月13日出具的《关于赵志鹏故意伤害郗X一案的情况说明》、调解协议、补偿协议、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鉴定结论周口市公安医院法医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志鹏伙同赵X、李红超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和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志鹏在本起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负主要责任。被告人李红超起次要作用,量刑时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志鹏、李红超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量刑时综合予以从轻考虑。为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志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被告人李红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赵平安审判员 张 晖审判员 董晓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