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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酒肃民保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程旭初与秦斌国、韩跃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旭初,秦斌国,韩跃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酒肃民保初字第5号申请人程旭初,男,生于1932年4月14日。委托代理人程皓,男,生于1964年9月26日。系申请人之子。被申请人秦斌国,男,生于1980年5月22日。被申请人韩跃荣,男,现年40岁。申请人程旭初与被申请人秦斌国、韩跃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韩跃荣所有的起亚小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所有权人为王晋嵩的本田思域小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韩跃荣所有的甘F-276**号起亚小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嘉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