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中刑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23
案件名称
罗宏云、张战胜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宏云,张战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罗宏云、张战胜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3)金中刑终字第56号原公诉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宏云,男,生于1988年9月10日。辩护人李祥敏,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张战胜,男,生于1989年7月8日。金川区人民法院审理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宏云犯盗窃罪,张战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金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宏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张战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罗宏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宏云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罗宏云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宏云撤回上诉。金川区人民法院(2013)金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兴审判员 狄培明审判员 刘维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