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民二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秦皇岛威尔德特种焊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坤腾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威尔德特种焊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坤腾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二初字第269号原告:秦皇岛威尔德特种焊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北省抚宁县南戴河宁海道189号。法定代表人:高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臣,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贺加琳,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河北坤腾泵业有限公司。地址:阜城县霞口镇大皇庄。法定代表人:邢文博,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向阳,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威尔德特种焊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北坤腾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威尔德特种焊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皇岛威尔德特种焊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4元,由原告秦皇岛威尔德特种焊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仲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牟盛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