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宁民初字第19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陈永苗与宁海县旧城改造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苗,宁海县旧城改造办公室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民初字第1999号原告:陈永苗。委托代理人:王飞雄。委托代理人:许海棠。被告:宁海县旧城改造办公室。原告陈永苗与被告宁海县旧城改造办公室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宁海县旧城改造办公室的主体已不存在,故本案被告的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永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毛亚琼人民陪审员 方 雷人民陪审员 鲍明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赖建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