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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颍民一初字第02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李成平、李先桂与吴友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平,李先桂,吴友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颍民一初字第02631号原告李成平,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先桂,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士铖,系颍上县盛堂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友录,男,45岁,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友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成平、李先桂诉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吴友录付清买房款70000元及违约赔偿款。本院认为,本案系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建房销售,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成平、李先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还原告李成平、李先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    立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人民陪审员 李  先  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家凯(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