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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周国富与黄子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寿昌镇营销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富,黄子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寿昌镇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民初字第845号原告:周国富。被告:黄子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寿昌镇营销服务部。负责人:陈丽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富与被告黄子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寿昌镇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国富于2013年11月28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国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恒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邹小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