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40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成都贝根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成都贝根管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4068号原告: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花路西里17号。法定代表人马昕,职务董事长。被告:成都贝根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大道二段一号。法定代表人李敬,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贝根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位于四川省大邑县,故本案应由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原告系以侵权为由对被告成都贝根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故我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成都贝根管道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70元。审判员 陈春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