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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响尖民初字第0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响尖民初字第0148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志佳,响水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陈志佳、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87年农历9月3日同居生活。婚后生育两女一子,现均已成年。我们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夫妻间无共同语言,多年来经常吵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我们双方均数次提起离婚诉讼,后因亲友劝说息诉。现我要求与被告离婚。被��王某某辩称,我们的子女均已成年,原告在外瞎混我不管,我也不要原告负担生活费,我不同意离婚。家中有13万元存款被原告拿走了,具体什么用途我不清楚,原告诉称夫妻共同债务18600元不是事实。如原告要求离婚,我要求将房屋分割给我,轿车和13万元存款给原告,否则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1987年农历9月3日按民俗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婚后生育长女张某1、次女张某2、长子张某,现均已成年。被告王某某曾提起诉讼要求与张某某离婚,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了(2013)响尖民初字第010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在撤诉后双方仍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为:苏Jxx**雪佛兰科鲁兹轿车一辆(户主为张某某),现在原告处使用,原被告双方认可其现价值为6万元;原被��双方均认可位于响水县小尖镇张响河东桥头坐北朝南门面一间、楼上套间一套、车库一间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未办理任何产权登记手续。原被告无夫妻共同债权。上列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民事裁定书、响水县张集乡人民政府张集居民委员会的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施行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故属事实婚姻关系。双方结婚多年,且生育有子女,理应珍惜夫妻感情,互敬互爱,建立和睦幸福的家庭。被告王某某曾提起离婚诉讼,在撤诉后双方仍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现原告张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坚持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应当视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对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夫妻共同财产苏J2G8**雪佛兰科鲁兹轿车一辆,结合现在原告处使用的现状,被告王某某对该车辆享有的份额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该车辆的一半份额折价款;被告要求分割房产,因该房屋未办理合法的产权登记手续,故本院不予理涉;被告辩称有13万元存款在原告处,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夫妻共同债务为18600元,被告予以否认,因涉及到第三人利益,故本案不予认定,可由债权人另行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苏Jxx**雪佛兰科鲁兹轿车归原告张某某所有,原告张某某给付被告王某某对该车辆享有份额的折价款3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