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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沪连屏蔽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宇田聚氨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沪连屏蔽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宇田聚氨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271号原告:广州市沪连屏蔽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静。委托代理人:刘超。委托代理人:高梓怡。被告:广州宇田聚氨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如舟。委托代理人:魏燕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沪连屏蔽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宇田聚氨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庭后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沪连屏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1元由原告广州市沪连屏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思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紫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