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南法前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东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曹动动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东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曹动动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前民初字第6号原告深圳市东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毓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宏明,广东达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甜,女。被告曹动动,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东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动动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东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人民币12.5元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董 超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熊晓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