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民初字第029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北京燕水佳园供暖服务中心与赵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燕水佳园供暖服务中心,赵XX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延民初字第02947号原告北京燕水佳园供暖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妫水南街(交通队西侧)。法定代表人王伟,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建霞,北京李顺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XX。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燕水佳园供暖服务中心与被告赵XX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以所诉被告主体不符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燕水佳园供暖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燕水佳园供暖服务中心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郑永强审 判 员 贾月友人民陪审员 刘艳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路雪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