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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民终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赵雅芝与温州加美美容医院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加美美容医院,赵雅芝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民终字第17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加美美容医院。代表人:陈国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雅芝。委托代理人:王贝贝。上诉人温州加美美容医院因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温鹿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温州加美美容医院经合法通知,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温州加美美容医院经合法通知,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加美美容医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美权审 判 员  吴跃玲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黄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