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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其生与黄家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其生,黄家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1551号原告李其生,男,194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告黄家国,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公司地址平和县国强乡延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其生与被告黄家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其生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其生以欲与被告黄家国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其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其生负担。审 判 长  李茂己代理审判员  黄伟兵人民陪审员  叶向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伟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