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其生与黄家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其生,黄家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1551号原告李其生,男,194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告黄家国,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公司地址平和县国强乡延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其生与被告黄家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其生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其生以欲与被告黄家国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其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其生负担。审 判 长 李茂己代理审判员 黄伟兵人民陪审员 叶向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伟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