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民一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杨良书等与粟通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良书,杨丽,王贵明,陈小英,代堂菊,新化县安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道支公司,曹及时,曹子强,粟通政,粟通军,龙国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