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执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陈凤武与许可、施雪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武,许可,施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宽执字第1704号申请执行人陈凤武。被执行人许可。被执行人施雪明。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3)宽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可、施雪明银行存款人民币10,2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春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