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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执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陈凤武与许可、施雪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武,许可,施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宽执字第1704号申请执行人陈凤武。被执行人许可。被执行人施雪明。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3)宽民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可、施雪明银行存款人民币10,2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春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