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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原告方某诉被告关某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关*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1009号原告方*,女,汉族,1976年7月18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被告关*兰,女,汉族,1973年6月10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原告方某诉被告关某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被告关*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说家里出了车祸找原告借款,并说好2013年1月2日借款到2013年1月9日还。但借款之后被告就不接电话了,而且出车祸也是假的。现诉诸法院,被告应承担诉讼费。请求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6日,被告写下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8000元,双方约定借款于2013年3月1日前归还。被告借款之后,于2013年4月13日还款3000元,余下5000元借款至今没有偿还给原告。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借款已到期,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关*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5000元给原告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关*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伍跃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区君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