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下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王四辈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四辈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下刑初字第49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四辈。因本案于2013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李万生。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13)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四辈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四辈及其辩护人李万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被告人王四辈冒名张恒,搭识被害人徐某,通过恋爱关系取得徐某的信任后,虚构装修事实,于同年11月在杭州市下城区杭州大厦门口骗得徐某的信用卡及密码。后王四辈持该信用卡套现、取款,在杭州市骗取徐某钱款人民币8200元。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王四辈采用相同手段,冒名张恒,虚构广电总局总监身份及经营公司需走账、母亲生病急需用钱等事实,在杭州市诈骗被害人唐某钱款人民币23200元。被告人王四辈在杭州市作案前,还曾以相同手段,多次在江苏省苏州地区实施诈骗犯罪,具体分述如下:2009年3月,被告人王四辈冒名王海涛,隐瞒已婚真相,虚构工程经营周转等事实,于2009年至2011年陆续诈骗被害人郭某钱款35000元。2010年5月至2011年4月间,被告人王四辈冒名王海涛,隐瞒已婚真相,虚构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公司经营周转、身患癌症、回家离婚等事实,诈骗被害人张某钱款人民币13万元。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间,被告人王四辈虚构入股公司、经营周转、身患癌症等事实,诈骗被害人梁某钱款人民币17万元。2011年5月,被告人王四辈冒名王海涛、隐瞒已婚真相,虚构经营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诈骗被害人赵某钱款10万元。综上,被告人王四辈诈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66400元。2013年3月28日,被告人王四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交了被告人王四辈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徐某、唐某、郭某、张某、梁某、赵某的陈述、银行交易明细、借条、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四辈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四辈辩称,除了诈骗徐某这节认罪外,其余均不认为是诈骗。对于唐某,二人是同居关系,生活开销均是其出的,拿她的钱也是借的;对于郭某,其没有隐瞒真实姓名、婚史,向她借的钱都出了借条;对于梁某,是合伙关系,借的钱是入股的,也分红给她,且只借了8万元左右,还有转账给她过,都没有减去;对于赵某,没有隐瞒婚史、姓名,是作了解释的,借钱后转了8万元给她,还过3万元左右现金,已经还清了。辩护人辩称,对于徐某,定罪无异议,但诈骗金额应扣减掉二人同居期间被告人王四辈支出的4千余元;对于唐某、郭某、张某、梁某、赵某,认为均不构成诈骗罪。其中唐某一节,二人同居期间,被告人王四辈就支出1.6万余元,案发后被害人唐某也出具了谅解书;郭某一节,被告人王四辈无隐瞒已婚真相,也确实在做工程,借的钱已经还了1.5万元;张某一节,被告人王四辈无隐瞒已婚真相、虚构交通事故、公司周转、得癌症等事实,到被害人亲戚家里还支出了2万余元,欠张某本利合计是202500元,已有还款不是骗;梁某一节,二人系合伙关系,8万余元是梁的投资入股,给她分过红;赵某一节,借款10万元已经全部还清。综上,被告人王四辈对徐某诈骗动机不明显,数额较小,社会危害不大,且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诚恳,无前科,请求法院不予追究被告人王四辈的刑事责任或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被告人王四辈冒名张恒,搭识被害人徐某,通过恋爱关系取得徐某的信任后,虚构装修事实,于同年11月在杭州市下城区杭州大厦门口骗得徐某的信用卡及密码。后王四辈持该信用卡套现、取款,在杭州市骗取徐某钱款人民币8200元。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王四辈采用相同手段,冒名张恒,虚构广电总局总监身份及经营公司需走账、母亲生病急需用钱等事实,在杭州市诈骗被害人唐某钱款人民币23200元。被告人王四辈在杭州市作案前,还曾以相同手段,多次在江苏省苏州地区实施诈骗犯罪,具体分述如下:2009年3月,被告人王四辈冒名王海涛,隐瞒已婚真相,虚构工程经营周转等事实,于2009年至2011年陆续诈骗被害人郭某钱款35000元。2010年5月至2011年4月间,被告人王四辈冒名王海涛,隐瞒已婚真相,虚构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公司经营周转、身患癌症、回家离婚等事实,诈骗被害人张某钱款人民币130000元。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间,被告人王四辈虚构入股公司、经营周转、身患癌症等事实,诈骗被害人梁某钱款人民币170000元。综上,被告人王四辈诈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66400元。2013年3月28日,被告人王四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9月,王四辈冒名张恒,搭识了其,并虚构自己在北京负责审核电影工作,通过恋爱关系取得了其的信任。同年11月,王四辈谎称开网吧装修需要钱,向其要钱,其在杭州大厦门口将自己广发银行尾号7013的信用卡和密码交给了王四辈,后卡内被套现、取现共计8200元。之后其多次向王四辈讨要钱款,但王一直拖延不还,至2013年1月王四辈电话不通无法联系,QQ也被王四辈删除。后从另一女子处得知该女子亦被王四辈诈骗2万余元的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被害人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间,王四辈采用相同手段,冒名张恒,编造广电总局总监身份,骗取其信任,并与其展开恋爱关系。2012年12月,王四辈假借公司经营需要走账名义,骗取了其的建设银行尾号7391银行卡及密码,继而骗得了账户内约2万元钱款;2013年2月,王四辈谎称母亲生病需要用钱,骗取了其的杭州银行尾号9020银行卡及密码,并从卡内取款2800元;半个月后,王四辈又谎称请客吃饭需要钱,骗取其的工商银行尾号6853银行卡及密码,并取现700元;同年3月,王四辈以研究生报名费为借口,又骗取了其支付的现金800元。上述钱款王四辈至案发时均未归还给其。其在对王四辈产生怀疑后,查看了王四辈的QQ,后发现另一名女子亦被王四辈以相同方式诈骗钱款,其才发现被骗。3.被害人郭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王四辈冒名王海涛搭识其,后王四辈隐瞒已婚真相,虚构经营工程资金周转事实,陆续诈骗其钱款5万余元,其多次向王四辈讨要,均未果。后其以割腕自杀逼迫王四辈,才令王出具了35000元的欠条。但其后,王四辈仍然拒不还款,最后无法联系。4.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5月至2011年4月间,被告人王四辈冒名王海涛,隐瞒已婚真相,采用建立恋爱关系的手段,虚构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经营公司周转资金等事实,骗其钱款人民币20余万元。已婚真相被其发现后,王四辈陆续归还了3万余元钱款,并出具了172000元的借条。但王四辈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反而虚构身患癌症、回家离婚等事由,继续诈骗钱款,在知晓王四辈已婚事实后,其后每次支付钱款给王四辈均让其写了借条,案发前,王四辈诈骗张某钱款又累积到了20余万元,在其催讨下,王四辈的父母代其偿还了7万余元,但仍欠其钱款共计人民币13万元。另外,王四辈还将一辆比亚迪F3轿车抵押给了张某。5.被害人梁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12月,王四辈虚构开保洁公司,骗取其支付了7万元现金作为入股资金,之后,2012年1月至5月,王四辈又虚构公司周转名义,陆续骗取其支付的钱款10万余元,2012年4月,王四辈还谎称患上肺癌,骗取其支付4万余元钱款。其向王四辈支付的钱款大部分都是从ATM机器上汇款入王四辈招商银行尾号8276的账户中。后其再次去王四辈所称开设公司的写字楼,但被告知公司没有王四辈这个人,遂发现自己被骗。6.被害人赵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5月,王四辈通过交友网站与其搭识,并谎称已经离婚与其交往,期间,王四辈以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多次诈骗其钱款共计40余万元,有借条等书证(均未提供)。至2012年1月,其再无法联系上王四辈,遂向公安机关报案。7.被告人王四辈的供述与辩解,其在侦查阶段供认了自己冒名张恒,虚构开网吧装修的事实,欺骗徐某将一张广发银行的信用卡交给其,其通过套现、取现,骗取徐某卡内钱款8200元。其还供认了当时因为没有稳定工作,缺钱,所以欺骗了徐某;还供认了自己冒名张恒,编造广电总局工作背景,虚构财务走账、母亲生病、请客吃饭、研究生报名等事实,骗取了唐某钱款共计23200元;供认了自己冒名王海涛,隐瞒已婚真相,虚构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经营公司周转资金、身患癌症、回家离婚等事由诈骗张某钱款共十几万元,期间,其与父母分别归还了约9万元给张某,并将一辆比亚迪牌轿车交给张某抵债,还欠张某四五万元;其供认了自己虚构入股公司的事实,于2011年11月诈骗梁某钱款3万元,后再虚构经营周转事由,于2012年上半年间,陆续诈骗梁某钱款7至8万元,后又虚构身患癌症事实,于2012年4月,诈骗梁某钱款4万余元,总计16万余元;其供认了自己冒名王海涛,隐瞒已婚真相,虚构公司周转的事实,诈骗郭某钱款3.5万元;其供认了自己冒名王海涛,隐瞒已婚真相,虚构经营工程的事实,诈骗赵某钱款10万元,当庭又辩解此款已全部还清。8.调取证据清单、徐某广发银行尾号7013账户资料,证实2012年11月29至30日,徐某账户被以刷卡消费方式套现5000元、被取现3200元。9.调取证据清单、唐某建设银行尾号7391、工商银行尾号6853、杭州银行尾号9020三账户明细,证实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间,唐某建设银行尾号7391账户分7次被以刷卡形式套现、取现钱款共计18900元;杭州银行尾号9020账户被取现2800元;工商银行尾号6853账户分两次被取现700元。10.调取证据清单、张某招商银行尾号5151账户、建设银行尾号1021账户明细,王四辈招商银行尾号8276账户明细,证实张某银行账户明细印证了其被王四辈欺骗后,频繁从银行账户取款交给王四辈的事实。其中2011年3月21日的1万元是通过转账直接汇入王四辈的账户中,王四辈银行账户明细印证了该事实。11.借条6张(系张某提供),证实在已婚事实被张某发现后,王四辈以车祸赔偿、保洁工程及自身看病、加油、支付工人生活、回家离婚等为由,出具了共计202500元的借条。12.梁某汇款凭证,证实梁某保留了通过ATM机向王四辈招商银行账户汇款的凭证,汇款凭证证实了汇款的金额共计17万元左右。13.王四辈招商银行尾号8276账户明细,证实王四辈银行账户收到了梁某汇款的情况。梁某提供的ATM汇款凭证记录的各笔汇款均能在王四辈该银行账户明细中找到对应的入账记录。14.借条(系郭某提供),证实王四辈向郭某出具了借款3.5万元的借条。1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四辈系被动归案。1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四辈的身份信息等情况。另外,辩护人还当庭提供了唐某的谅解书一份、张某收条七份、购车凭证等。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应予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四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四辈归案后对诈骗徐某一节犯罪事实能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关于起诉书指控的赵某一节事实,控方举证的被害人陈述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关于被告人王四辈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对于唐某、郭某、张某、梁某、赵某均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四辈采取冒名张恒、王海涛等身份,隐瞒已婚真相、真实工作等,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虚构经营公司财务走账、公司周转、母亲生病、生癌症、考研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后与被害人中断联系,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诈骗罪成立,被告人王四辈及其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四辈与被害人徐某、唐某等人相处期间的花销费用应在诈骗金额中予以扣减的意见,审理认为上述费用属犯罪成本,不予扣减,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王四辈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害人郭某、张某、梁某、赵某的诈骗金额及还款、分红等问题,认定的诈骗金额已经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予以认定。据此,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四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8日起至2020年6月27日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四辈未退赔的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恒超代理审判员 张闪闪人民陪审员 岑宪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