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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锡民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周景艳与居爱民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景艳,居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民保字第144号申请人周景艳,女,31岁,汉族,现住锡市。被申请人居爱民,女,35岁,汉族,现住锡市。申请人周景艳与被申请人居爱民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请求对被申请人使用的别克牌车辆(车牌号为:晋A6****。该车因交通事故已被锡市交警扣押)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人常玉奎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字第M2—a1—13****号)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使用的别克牌车辆(车牌号为:晋A6****)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玉申审判员  风 雷审判员  梁建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