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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柘民初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窦彬与柘城县富邦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柘民初字第1394号原告窦彬,男,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窦彩云,河南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柘城县富邦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维柱,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窦彬诉被告柘城县富邦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窦彬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窦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窦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窦彬承担。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振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