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陵民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蒙志泉与宋开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查封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蒙志泉,宋开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陵民保字第268号申请人蒙志泉,女,住陵县。被申请人宋开旋,男,住陵县。申请人蒙志泉与被申请人宋开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进行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宋开旋驾驶的鲁NXXX**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如提取车辆,可向本院提交相应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保全期间产生的费用暂由申请人支付。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綦伟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