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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民一初字第016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玉来与叶树伍、叶春林、池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来,叶树伍,叶春林,李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679号原告:李玉来,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XX,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树伍,男,196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被告:叶春林,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缪保安,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辉,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曲梅,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来诉被告叶树伍、叶春林、李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来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玉来负担。审判员  储士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