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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城法民二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9-01-03

案件名称

搴艳秀与惠州市红帽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艳秀;惠州市红帽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民二初字第589号原告吴艳秀,女,汉族,1964年6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惠州市惠城区。委托代理人康子英,广东万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红帽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小区金万科大厦第**(人人乐旁)。法定代表人陈文栋,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国通,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艳秀诉被告惠州市红帽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艳秀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艳秀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艳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83元,减半收取为5141.5元,由原告吴艳秀负担。审审判长  徐秀群审判员  赖素霞审判员  江永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