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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二初字第029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北站路支行与李雄辉、瑶春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北站路支行,李雄辉,瑶春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二初字第0297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北站路支行。负责人余亮,行长。委托代理人钟梅,湖南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方春,湖南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雄辉,男,196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瑶春芳,女,1972年3月19日出生,侗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北站路支行诉被告李雄辉、瑶春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北站路支行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雄辉、瑶春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北站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北站路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北站路支行承担。审 判 员  戴 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梦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