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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民初字第01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唐金春诉被告武现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范民初字第01132号原告唐金春,男,住河南省范县。委托代理人程卫东,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现林,男,住河南省范县。委托代理人武立广,男,住河南省范县。系被告武现林之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金春与被告武现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金春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金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元,由原告唐金春负担。审判员  侯胜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传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