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2463号原告王某甲,女,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乙,男,成年人,汉族。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王某甲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某甲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甲承担。审判员 于相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关 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