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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法民初字第02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王XX与郭XX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郭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法民初字第02105号原告王XX,女,汉族,农村居民。被告郭XX,男,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郭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XX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XX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青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邢二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