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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8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McDonoughMartinAnthony劳动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McDonoughMartinAnthony,深圳市卓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8333号申请执行人McDonoughMartinAnthony,男,英国国籍。委托代理人叶宝,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卓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钦度。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24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10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卓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McDonoughMartinAnthony支付3月份提成9870.9元、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被克扣的工资3万元、2012年3月1日至3月13日期间的工资16551.72元、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4065元、律师费2300元、2012年2月份被克扣的提成3625元、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5961.74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卓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McDonoughMartinAnthony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卓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共计252374.36元以及逾期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志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俊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