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牟民初字第26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姚玉香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牟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玉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牟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牟民初字第2652号原告姚玉香,女,1963年9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红升,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牟支公司。住所地:中牟县建设路**号。原告姚玉香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牟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4月27日投保被告的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2万元,该合同于2011年4月28日生效。原告按约定交纳了2011年、2012年、2013年的保险费用。2013年7月25日,原告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就诊,被诊断为“二尖瓣后瓣脱垂并重度关闭不全”。原告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并实施了“二尖瓣成形术”,于2013年8月13日治疗出院。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以“心脏瓣膜病,二尖瓣后瓣脱垂”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拒绝赔偿。原告认为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6万元。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基本情况,包括明确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名称错误、提供的住所查无此公司,即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存在,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玉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退还原告姚玉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杨景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