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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法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山信用社,李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青山信用社,被执行人李忠健,玉被执行人凤珍,本院在执行青山信用社申请执行李忠健、玉凤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忠健、玉凤珍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荔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覃丽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