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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民一终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阚庆许因与被上诉人付小艳同居关系子女���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阚庆许,付小艳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宿中民一终字第0072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阚庆许,男,1989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丁湖镇丁陈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89********。委托代理人:孙龙,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付小艳,女,1919年7月13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丁湖镇付湖村付湖庄,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91********。委托代理人:李岩,泗县丁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孙浩军,泗县丁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阚庆许因与被上诉人付小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的(2013)泗民一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亚丽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德道、杜飞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阚庆许一审起诉称: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正月二十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9月28日生一子,取名阚世博。因认识时间较短,彼此缺乏了解,同居期间无共同语言,常因家庭琐事吵打。在外出务工期间付小艳外出至今不归,期间阚庆许及家人多次联系,希���其能回家,但付小艳一直拒绝回来,对小孩也不闻不问。另外,付小艳向阚庆许索要见面礼3000元,结婚前一天又索要彩礼30000元,次日又索要2000元。现付小艳长期拒绝回家,同居关系无法维持。请求判令儿子阚世博由阚庆许抚养,付小艳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付小艳返还阚庆许彩礼款35000元。付小艳一审答辩称:付小艳未收到彩礼款,无能力支付抚养费,如阚庆许不抚养小孩,付小艳愿意抚养,其父母同意给予帮助。付小艳的个人陪嫁物品,阚庆许应予返还。一审法院查明:2009年秋双方经媒人介绍相识恋爱,期间,付小艳收受阚庆许彩礼款30000元,2010年农历正月二十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9月28日生一子阚世博。同居期间,双方发生矛盾,导致无法继续共同生活,2011年6、7月份双方分居,分居期间,阚世博一直随阚庆许生活��付小艳的陪嫁物品有冰箱一台、空调一台、组合沙发一套、雅迪牌电动车一辆、棉被四床、毛毯一床,上述物品现在阚庆许处。一审法院认为:阚庆许、付小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可以自行解除,其子女抚养及财产纠纷应按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非婚生子阚世博在双方分居后一直随阚庆许生活,不改变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应随阚庆许生活为宜,付小艳每月应支付200元抚养费。考虑到阚庆许、付小艳已共同生活一年多,且已育子女等因素,阚庆许要求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付小艳的陪嫁物品系其个人财产,应归其生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阚庆许、付小艳之子阚世博随阚庆许生活,付小艳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二、付小艳的陪嫁物品归其所有,阚庆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阚庆许要求付小艳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50元,阚庆许负担500元,付小艳负担250元。阚庆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对阚庆许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错误,要求依法改判,支持阚庆许要求付小艳返还彩礼请求。付小艳辩称:付小艳未收到阚庆许彩礼款,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复述了一审证据和质证意见,未提供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根据阚庆许、付小艳已共同生活一年有余,且已生育子女等事实,裁决不支持阚庆许要求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阚庆许的上诉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由上诉人阚庆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亚丽代理审判员  杜 飞代理审判员  李德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