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戚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杨志宏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宏,常州海东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戚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宏。被执行人常州海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戚墅堰区潞城五一路188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戚商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常州海东机械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常州海东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404元(其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款项33009元,执行费395元)及逾期银行同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有关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相继光执行员 谢国富执行员 严琪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华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