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即民初字第69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孙先全与青岛鑫汇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常志波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先全,青岛鑫汇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常志波,姜先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6922号原告孙先全。被告青岛鑫汇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驻地。负责人薛响臻。被告常志波。被告姜先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先全诉被告青岛鑫汇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常志波、姜先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我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先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福 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娜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