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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一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明勇与磐石市乐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勇,磐石市乐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1095号原告张明勇,男。被告磐石市乐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勇诉被告磐石市乐乐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勇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0元,退回原告2,500.00元。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房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