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都江民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与王平、范慧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王平,范慧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都江民初字第134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住所地:都江堰市彩虹大道南段。负责人黄仁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令晖,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伟森,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平。被告范慧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以下简称中行都江堰支行)与被告王平、范慧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行都江堰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曾令晖、王伟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平、范慧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原告中行都江堰支行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3月7日,签订一份《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2万元,用于按揭购买位于都江堰市“康馨苑”1-1-2-3号住房一套,且以该房作抵押担保,并分期按月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依约定履行了贷款义务,但被告截止2013年4月18日已连续15期未按时足额归还原告贷款已构成违约。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终止合同,提前收回借款本息。根据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1724﹒42元,利息12113﹒84元,罚息1479﹒63元(已计算至2013年4月18日,2013年4月19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11719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平未应诉答辩。被告范慧英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平、范慧英系夫妻关系。原、被告于2008年3月7日,签订一份《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2万元,月利率5﹒54625‰,借款期限为15年即自2008年4月28日至2023年4月27日止,用于按揭购买位于都江堰市“康馨苑”1-1-2-3号住房一套,且以该房作抵押担保,并分期按月履行还款义务。同时约定,被告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终止合同,提前收回借款本息。逾期还款的罚息利率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加收50%。签约后,原告依约定履行了贷款义务,但被告自2012年1月29日起至2013年4月18日已连续15期未按时足额归还原告贷款已构成违约。经原告向被告催收未果,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凭据、逾期未还款清单、提前结清贷款通知书、特快专递回单以及原告的陈述。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证据,是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出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可,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成立。双方皆应依约全面、及时地履行合同。借款后,被告未依约定尚欠原告15期借款本金及利息,由于被告违背诚实信用是导致本案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因此当被告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形时,合同赋予原告有权终止合同,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和利息的权利。故原告的诉请,既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也并未违背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被告应归还原告尚欠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平、范慧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借款181724﹒42元;二、被告王平、范慧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借款的利息12113﹒84元,罚息1479﹒63元,合计13593﹒47元(已计算至2013年4月18日,2013年4月1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王平、范慧英承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的律师费11719元。案件诉讼费4406元,由被告王平、范慧英负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昌福审 判 员 谭 伟人民陪审员 祁合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梦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