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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崂执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周进祥与刘鑫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进祥,刘鑫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1158号申请执行人周进祥,男,1982年2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鑫荣,女,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进祥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鑫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2000元,执行费2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0月22日扣划被执行人刘鑫荣银行存款223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周进祥申请执行的(2013)崂民三重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牟孝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