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汤民二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新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新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汤民二金初字第109号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法定代表人王本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红军,该单位职工。被告王新旺,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新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属当事人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在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