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初字第9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生态家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李糁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生态家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糁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民初字第9143号原告北京生态家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埝坛村村民委员会北100米。法定代表人李学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亮,北京中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糁,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职业不详。原告北京生态家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态家园公司)与被告李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小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生态家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生态家园公司诉称:2012年2月13日,生态家园公司与李糁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李糁在生态家园公司担任销售职务,月工资2700元。同时约定李糁应遵守生态家园公司的“保密协议”。但之后李糁利用生态家园公司的客户渠道及客户名单销售不属于生态家园公司的货物,李糁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给生态家园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3)第1110号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李糁支付生态家园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的违约金32400元2、因侵犯商业秘密给生态家园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李糁承担。被告李糁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3日,李糁与生态家园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李糁的职位为销售。上述劳动合同第五条第(四)项约定:“乙方(李糁)在职期间应遵守甲方(生态家园公司)的保密协议,保守企业秘密,保护公司利益。详见附件”。保密协议约定:“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和甲方公司(生态家园公司)《文件管理办法》中列为绝密、机密级的各项文件,乙方(李糁)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李糁与生态家园公司均未在上述保密协议上签字或盖章。2013年3月5日,生态家园公司申诉至大兴仲裁委,要求:1、李糁支付侵犯商业秘密的违约金32400元;2、李糁支付赔偿因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失200000元;3、仲裁费由李糁承担。2013年6月4日,大兴仲裁委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13)第1110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生态家园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生态家园公司不服上述裁决内容,诉至本院。庭审中,生态家园公司提交:1、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证明李糁违反了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的规定;2、录音及书面文字材料,证明李糁利用其公司的客户渠道及客户名单销售不属于其公司的货物;3、手机短信照片,证明李糁违反劳动合同的事实;4、应收帐款汇总表,证明李糁负责的河北区域的销售业绩下滑38%。生态家园公司因不服大兴仲裁委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3)第556号裁决书,诉至本院,案号为(2013)大民初字第5349号。本院依职权调取了(2013)大民初字第5349号案件的开庭笔录,上述笔录载明:李糁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认可,对保密协议的真实性不认可,对录音证据的真实性认可;李糁自述“卖了北京世纪墙韵商贸有限公司的货,生态家园公司没有,是在2012年3月卖的货”。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资料、手机短信照片、应收帐款汇总表、(2013)大民初字第5349号案件的开庭笔录、京兴劳人仲字(2013)第1110号裁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李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生态家园公司主张李糁利用其公司的客户渠道及客户名单销售不属于其公司的货物,但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公司的客户渠道及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且生态家园公司与李糁均未在保密协议上签字或盖章,保密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此外,生态家园公司亦未举证证明李糁将其他公司的货物销售给生态家园公司的客户;因此,生态家园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生态家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北京生态家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小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玉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