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千法执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段海凤与杨宏伟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海凤,杨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千法执字第00329号申请执行人段海凤,女,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杨宏伟,男,农民。本院审结的(2011)千民初字第00256号段海凤诉杨宏伟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调处杨宏伟支付段海凤餐饮费9017元,于2012年5月31日前履行清结。执行中,被执行人杨宏伟于2013年11月28日将案件款9017元交付本院,本院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段海凤。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千民初字第002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红芳审 判 员  杨 琼代理审判员  时宏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虹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