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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3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冯燕梅与黄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燕梅,黄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3115号原告冯燕梅,女,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黄金龙,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燕梅与被告黄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燕梅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冯燕梅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燕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冯燕梅负担。审判员  陈艺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