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3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冯燕梅与黄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燕梅,黄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3115号原告冯燕梅,女,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黄金龙,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燕梅与被告黄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燕梅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冯燕梅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燕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冯燕梅负担。审判员 陈艺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