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商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陆桂明,顾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陆桂明,顾云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商初字第113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负责人黄世忠,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包忠华,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桂明,男,195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顾云芳,女,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被告陆桂明、顾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99702.25元,利息1078.54元(暂计算至2013年9月26日,之后原告继续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付清为止)。2、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1123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2013年11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24元,减半收取296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晓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