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县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郝金海与胡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金海,胡成,宣化县江家屯乡马家梁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宣县民初字第443号原告郝金海(曾用名郝金忠。委托代理人郝喜进。被告胡成。委托代理人孙继科。第三人宣化县江家屯乡马家梁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全亮,系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郝金海与被告胡成、第三人宣化县江家屯乡马家梁村村民委员会宅基地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金海及其委托代理人郝喜进、被告胡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继科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宣化县江家屯乡马家梁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6月15日原告向宣化县江家屯乡马家梁村村民委员会申请宅基地,经各级政府部门审核,原告符合申请标准,原告交付了相关费用,2012年4月25日宣化县人民政府给申请人颁发了宣化县集用(2012)130721080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可是被告明知以上宅基地已经批准给原告使用,被告却长期占据以上宅基地,在以上宅基地种菜,更有甚者,被告现在居然使用原告准备建房的石头,在以上宅基地上扎了根基,并用木棍等杂物将以上宅基地圈住,致使原告不能在以上宅基地上建房,原告准备建房的砖头也由于常年不用而被分化。综上所述,由于被告侵占原告宅基地,致使原告不能使用给原告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宅基地的侵害,将原告的宅基地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胡成辩称,第一,我属宣化县化肥厂工人,不是马家梁村村民,我家属和儿子、儿媳、孙子是马家梁村村民。本争议地块属村委会同意照顾我家庭人口多,非典时作出了贡献,同意由沙河垫起部分属于房基地,剩余部分属于口粮田让我家耕种,当时我家属和儿子是一锹土、一块石头垫起,工程量相当大,并投资完善了耕种设施,接了水管等。根据《农村土地管理规定》废地荒地耕种、经营两年以上属耕地,是不能作为建设用地使用的。再者诉我本毫无关系,我不是马家梁村村民,和被答辩人没有利益冲突,村委会是和村民的关系,我家属属马家梁村村民,所以诉讼主体错误,望驳回其诉讼。第二,我家属经过多年的耕种,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就这样将他们辛勤劳动创造出来的地块,作为房基地占用,于法于理都不通,而且也是违法的。第三,本地块作为房基地使用,首先没有经过村民代表会通过,也没有办理正常的审批手续,是完全的违法行为。第四,被答辩人诉称的是2010年6月15日申请,2010年3月10日国土资源局勘察,完全是矛盾的,其实是被答辩人在申请房基地的时候,我家属已经耕种多年,而且被答辩人和村委会、土地局根本没有明确审批的是本地块,最后是强占我们所耕种的土地,以达到其非法占用的目的。其中有不可告人的目的,是可想而知的。第五,耕地转成建设用地是明确规定的,必须通过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层层审批,如果没有审批手续,随便变更土地性质是违法行为,望贵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求,不能支持其违法行为。第六,处理土地纠纷,按正常的处理程序,应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确认,然后做出相应的处理结果,如果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诉讼,被答辩人没有走行政程序,直接将我诉至法院,证据不明,程序不合法。第七,村集体将我耕种的地块改作建设用地,理应及时通知,并相应给予补偿,所以其应诉村委会作为本案被告,因不能一地许两家。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所诉是不合法理的,有些行为已经违法,希望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护我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另外,被答辩人所述与实际矛盾,手续是补办的,没有经过正常的审批手续。被答辩人在此之前曾起诉过一次,是由于其自身原因没有到庭,现在原告又将答辩人告上法庭,是重复立案,我方认为法庭不应支持。此案属于政府行政行为,希望法庭等待相关部门的结果再做判决。村委会应作出解释,给我方地在前,为什么又给了被答辩人。当时原告的房基地让别人占了,被答辩人见答辩人软弱,才将答辩人的地占了。答辩人在自家的地上付出很多,种植的树也长大了,地也垫起来了,经营十年了,这些损失谁来补偿。第三人宣化县江家屯乡马家梁村村民委员会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5日,原告郝金海提出申请农村宅基地一处,填写宣集用(2011)39号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书。2010年8月20日,宣化县江家屯乡马家梁村村民委员会加注意见为“情况属实,同意申批”。宣化县国土资源局江家屯国土资源所于2010年3月10日加盖公章,其勘察结论为“同意上报”。2010年3月12日,宣化县江家屯乡人民政府加盖公章,加注意见为“同意上报”。2011年4月22日,宣化县人民政府加盖建房占地审批专用章,批准占用空闲地168平方米。原告郝金海所申请的宅基地的四至分别是东至胡成,南至路,西至路,北至路。2012年4月25日,宣化县国土资源局为原告颁发宣化县集用(2012)第130721080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被告胡成在原告郝金海所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进行耕种并建南北向墙基础。另查明,被告胡成的户籍所在地为宣化县洋河南镇,其妻子张守英、儿子胡正云为宣化县江家屯乡马家梁村村民。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在庭审中的一致陈述及原告提交的郝金海户籍证明信、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宣化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所江家屯所出具的证明一份、宣化县江家屯乡马家梁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及被告提交的胡成、张守英、胡正云户籍页、常住人口登记卡在案为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原告郝金海依据其所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依法对相应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因集体土地使用证中确定原告郝金海为使用权人的土地现被他人占有并使用,故占有和使用者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郝金海提交的宣化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所江家屯所及宣化县江家屯乡马家梁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均称被告胡成在诉争的宅基地上建南北向墙基础,结合被告胡成提交的答辩状中表述为“第七,村集体将我耕种的地块改作建设用地,理应及时通知,并相应给予补偿,所以其应诉村委会作为本案被告,因不能一地许两家”,其对诉争的宅基地称为地块,并明确为“我耕种的地块”,故对被告胡成占有、使用原告郝金海宅基地构成侵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郝金海请求被告胡成停止对原告宅基地的侵害,将原告的宅基地恢复原状,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被告胡成提出其不是宣化县江家屯乡马家梁村村民,原告起诉的诉讼主体错误,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抗辩主张。因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对侵害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并未限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故对被告胡成的此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胡成提出的原告郝金海审批宅基地的手续未经过正常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因原告提交了集体土地使用证,且被告胡成无证据证明其所述观点,故对此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对被告胡成提出的处理土地纠纷,按正常的处理程序,应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确认,然后做出相应的处理结果,如果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诉讼,原告没有走行政程序,直接起诉的证据不明,程序不合法之抗辩主张。因原、被告之间是侵权之诉,诉争的宅基地使用权已通过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了确认,故对被告胡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胡成提出第三人宣化县江家屯乡马家梁村村民委员会将其耕种的地块改作建设用地,应及时通知并给予补偿。因被告胡成的主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本院对此不作处理。对被告胡成追加第三人宣化县江家屯乡马家梁村村民委员会,因第三人宣化县江家屯乡马家梁村村民委员会仅为接受原告申请宅基地的主体,并未对原告郝金海的宅基地构成侵权,故第三人宣化县江家屯乡马家梁村村民委员会不承担侵权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50000元之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对原告的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对原告郝金海宅基地使用权的侵害,并对原告郝金海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宅基地恢复原状;二、第三人宣化县江家屯乡马家梁村村民委员会不承担侵权责任;三、驳回原告郝金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胡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燕峰代理审判员 郭洪涛人民陪审员 常翔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馨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