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商辖终字第0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徐州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与兰州明鹏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州明鹏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徐州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商辖终字第00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明鹏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胜利,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东升,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兰州明鹏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商辖初字第00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查明,2013年5月,徐州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1年徐州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与兰州明鹏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兰州明鹏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徐州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购买GR165平地机两台,金额77.6万元。徐州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交货后,兰州明鹏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至起诉时,尚欠徐州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货款53.6万元。请求判令兰州明鹏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6万元、利息7.8万元,由兰州明鹏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徐州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提供了《工业品买卖合同》、产品交货验收单、兰州明鹏公司回款计划。《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交(提)货方式、地点:厂内交货、用户自提;第十六条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第二种方式解决:依法向徐州人民法院起诉。兰州明鹏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兰州明鹏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街道雷坛河72号,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兰州明鹏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徐州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交(提)货方式、地点为厂内交货、用户自提。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应为合同履行地,因合同履行地在该院辖区,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另双方虽在合同的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不成的,按第二种方式解决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双方对管辖权的约定不明确,故双方对管辖权的约定无效。综上,兰州明鹏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兰州明鹏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兰州明鹏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原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街道雷坛河72号,合同实际履行地也在兰州,因此,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根本就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商辖初字第001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徐州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兰州明鹏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6万元、利息7.8万元,双方是因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徐州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与兰州明鹏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交(提)货方式、地点为厂内交货、用户自提”,故合同履行地在徐州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内。徐州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位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属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徐州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向合同履行地的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兰州明鹏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博审判员 李忠和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