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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民初字第054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北京京东景苑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与董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京东景苑园林艺术有限公司,董林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怀民初字第05466号原告北京京东景苑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2号15层1506。法定代表人李深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鹏,北京邓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林生,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原告北京京东景苑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景苑艺术公司)与被告董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小静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鹏、被告董林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京东景苑艺术公司起诉称:2011年11月15日被告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45000元,约定两日内还清,但至今未偿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4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董林生辩称:不认可和原告之间存在债务,借条确实是自己写的。当时我是北京欧狮龙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是老板曲家良的司机。我是替老板处理这个事情的,这个债务和我没有关系。经审理查明,2011年时,被告董林生系北京欧狮龙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主要职责是为曲家良开车。2011年11月15日,董林生以着急用钱为由向北京京东景苑园林艺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深武借款45000元,支付方式为现金,当时约定两天之内还款。2011年11月15日,董林生向北京京东景苑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北京京东景苑园林艺术有限公司肆万伍千元(45000)于两天之内还款,现押上驾驶证。136XXXX****董林生2011年.11.15。”借款到期后,原告京东景苑艺术公司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亦有当事人陈述意见、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据原告京东景苑艺术公司所提交的借条,可以认定京东景苑艺术公司与董林生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京东景苑艺术公司总经理李深武向董林生提供了借款45000元,双方约定两天之内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董林生理应偿还原告京东景苑艺术公司上述借款。故京东景苑艺术公司请求董林生偿还借款45000元之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方辩称该笔借款是代北京欧狮龙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曲家良所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对京东景苑艺术公司要求董林生偿还借款4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判决如下:被告董林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京东景苑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借款四万五千元。如果被告董林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百六十三元由被告董林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唐小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