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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夏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夏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夏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2013年6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夏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夏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3日19时5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鲁N452**(事发时未悬挂)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省道25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夏津县左王庄村南向东拐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鲁NA6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抽血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8.9120mg/100ml,为醉酒驾驶。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3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证驾驶鲁N452**号轻型普通货车(事发时未悬挂车牌)沿省道254线由北向东拐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鲁NA6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抽血检验,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8.9120mg/100ml,为醉酒驾驶。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经调解,被告人王某某与李某某就车辆损失达成协议,双方的车辆损失各自负担,酒精检测费用由王某某负责,其他费用各自承担。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1974年10月29日,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被害人李某某的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害人李某某具有驾驶资格,其所驾车辆具有行驶资格。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所驾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12-01-31。案发时不具有行驶资格。4、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系被害人李某某报警。5、查获经过,证实本案经李某某报警,办案民警在现场将被告人王某某查获的事实。6、调解书,证实经调解,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二)证人证言:1、证人左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23日晚自己和王某某及儿子三人一起在夏津县左王庄村西的“建军饭店”吃的饭、喝的酒及酒后王某某自己驾车回家的事实。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给自己打电话,将车开走了,后来自己听说其酒后在回家路上撞车了的事实。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驾驶鲁NA6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省道25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夏津县左王庄西处时与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相撞发生事故,自己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打电话报警的事实。(三)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供认自己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在省道254线夏津县左王庄南向东拐弯时与李某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四)鉴定意见:1、酒精检测报告,证实经抽血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308.9120mg/100ml,为醉酒驾驶。2、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示意图、技术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省道254线夏津县左王庄村南处。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公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危害公共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冯宝琛审判员  宋本远审判员  李玉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政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