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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0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马某某劳务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0516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某,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苏某某申请执行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21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马某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3)安民初字第001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