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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潼民初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潼民初字第00273号原告王某某,女,1970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韩某某,男,1966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郑 星代理审判员  刘智中人民陪审员  张新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永刚 关注公众号“”